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38号原告许某某,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辛某某,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辛馨(系被告辛素姣之弟),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文秘,住山西省原平市鲁能大道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考虑到家庭和孩子的关系,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辛某某的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因原告许某某考虑家庭和子女关系,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辛某某的离婚起诉。经审查,其条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辛某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华
审 判 员 赵相旗
人民陪审员 苏雷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志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