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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338号

许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38号原告许某某,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辛某某,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辛馨(系被告辛素姣之弟),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文秘,住山西省原平市鲁能大道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考虑到家庭和孩子的关系,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辛某某的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因原告许某某考虑家庭和子女关系,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辛某某的离婚起诉。经审查,其条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辛某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华

审 判 员  赵相旗

人民陪审员  苏雷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志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