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镇陆羽大道西。法定代表人熊仲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丽。被告张建军。被告张成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军、张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70元(原告已预交),减三分之一收取6523元由原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元
代理
审判员 许小平
人民陪审员 姜绍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纪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