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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794号

黄柳军与章利、李升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利,黄柳军,李升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利。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柳军。

原审

被告:李升荣。

上诉人章利为与被上诉人黄柳军、原审被告李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城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章利未依照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城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迎华

审 判 员  崔 丽

代理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