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利。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柳军。
原审
被告:李升荣。
上诉人章利为与被上诉人黄柳军、原审被告李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城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章利未依照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城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迎华
审 判 员 崔 丽
代理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