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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00号

申请执行人张洪涛与赵超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洪涛;赵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涛。委托代理人刘佳。被执行人赵超。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上列当事人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张洪涛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0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岗

审 判 员  张勇锋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