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816号
原告:濮阳县柳屯镇许家庄村第一生产小组
负责人:许好令
被告:许好党,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原告濮阳县柳屯镇许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被告许好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柳屯镇许家庄村第一生产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世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德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