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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314号

倪某与张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倪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314号

原告:倪某,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邓传信,合肥市少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燕),女,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张燕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现居住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西桐路9号银龙雅苑5幢二单元1006室,而非原告倪某诉状上所写地址。故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张燕的户籍地为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其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一年,现经常居住地是江苏省南京市;原告倪某的户籍地为安徽省肥东县桥头集镇,其起诉时离开住所地也已超过一年。根据第12项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据第1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张某(燕)在答辩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驭 风

审 判 员  谢昌法

代理

审判员  杜二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