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宜秀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任德彰,男,193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任其胜,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庆市宜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政务大楼东三楼。
法定代表人:曹金宝,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斌,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德彰、任其胜诉被告安庆市宜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服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机关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德彰、任其胜以该案情势发生变化,继续审理已无实际意义为由,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任德彰、任其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彰、任其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德彰、任其胜负担。
审 判 长 : 余 浩
审 判 员 :万长庆
代理
审判员 :吴宜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荣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