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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执恢字第6-1号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7)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卫华,张训福,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卫华。被执行人张训福,市民。被执行人XX,市民。本院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菏牡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刘卫华、张训福、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卫华、张训福、XX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XX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牡丹支行账号:23×××76(卡号:43×××52)银行存款24900元至牡丹区人法院账户内。

二、冻结被执行人XX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牡丹支行账号:23×××76(卡号:43×××52)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本院账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本院账号:(91×××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位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