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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民初字第212号

蒋树芝与蒋玉梅房屋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212号原告蒋树芝。被告蒋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树芝与被告蒋玉梅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树芝于2013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树芝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计650.00元由原告蒋树芝承担。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