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212号原告蒋树芝。被告蒋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树芝与被告蒋玉梅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树芝于2013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树芝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计650.00元由原告蒋树芝承担。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