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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616号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永新压铸模具有限公司、黄永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永新压铸模具有限公司,黄永平,朱新历,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616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武仙鹤,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建洲,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继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永新压铸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黄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永平。

被执行人:朱新历。

被执行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洪国良,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永新压铸模具有限公司、黄永平、朱新历、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冻结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61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