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金利婷。委托代理人陈斌。被告钱连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婷与被告钱连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利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金利婷负担。
审 判 员 贝海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童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