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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163号

金利婷与钱连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利婷,钱连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金利婷。委托代理人陈斌。被告钱连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婷与被告钱连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利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金利婷负担。

审 判 员 贝海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童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