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784号
原告:义乌市幽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法章。
委托代理人:傅仙菊。
被告:骆欣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幽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骆欣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幽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幽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幽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