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6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小明,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岳英,女,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一审被告张小平,男,汉族,1959年8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张小明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由通许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有效,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翠萍
审判员 葛冀鲁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