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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176号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朱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徐峰,男。被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宗增,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