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朱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徐峰,男。被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宗增,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蕾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朱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徐峰,男。被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宗增,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