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执字第00176-1号

宋明与郭梨轩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明,郭梨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176-1号申请执行人宋明,女,汉族,1974年12月15日生。被执行人郭梨轩,女,汉族,1984年1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宋明与被执行人郭梨轩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36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明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852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5月2日,被执行人郭梨轩自动将法律文书确定的585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明,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36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卫

审 判 员  何 燕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贺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