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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487号

曾连乾、牛春生与曾爱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连乾,牛春生,曾爱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曾连乾。申请执行人牛春生。被执行人曾爱伦。关于申请执行人曾连乾、牛春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爱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曾爱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中原路78号院24号楼23号的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曾连乾、牛春生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曾爱伦于本裁定生效后,协助申请执行人曾连乾、牛春生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中原路78号院24号楼23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曾连乾(身份证号:××、牛春生(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