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畅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冬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重庆畅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明其住所地在重庆桃花源经济园区,一审认定为在渝北区是错误的,本案应移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现有证据,可认定上诉人住所地在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