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潍民终字第2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昌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振杰。
上诉人朱昌潍因与被上诉人高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昌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朱昌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
审判员 丁 颖
代理
审判员 李金桦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瑞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