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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潍民终字第2657号

高振杰与朱昌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昌潍,高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潍民终字第2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昌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振杰。

上诉人朱昌潍因与被上诉人高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昌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朱昌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

审判员 丁 颖

代理

审判员 李金桦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瑞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