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044-1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某、李某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北三里1-5号康美花园X栋X单元X号房,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黄某、李某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北三里1-5号康美花园X栋X单元X号房(查封标的以64300元为限);
二、查封原告李某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志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