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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执字第328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石利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石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执字第328号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赵洁萍,局长。委托代理人其他人员邱丽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其他人员霍健华,该局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石利霞,被执行人石利霞,女性,汉族,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居民身份证号码:×××9101。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石利霞行政非诉执行计划生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珠金计生征决字(2012)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并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3,448元(简明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1602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辆、房地产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括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事实依据、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情况)。

本院认为,(简明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的理由)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珠金法执字第328(2013)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审 判 长  徐佩婷

审 判 员  程 刚

代理

审判员  吴作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小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