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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164号

郑名军与郑衍当、郑双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名军,郑衍当,郑双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郑名军。

被告:郑衍当。

被告:郑双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名军诉被告郑衍当、郑双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名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拥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徐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