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89号
原告:浙江迈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云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云省。
被告:上海贝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迈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贝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迈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浙江迈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廖高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