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12号

徐彩霞与上海耀中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上海耀中贸易有限公司,徐彩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耀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方黄公路7753号G369室。法定代表人黄志深,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彩霞。委托代理人杨春,重庆建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耀中贸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系合作经营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社会保险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举示证据证明其担任被告西南分公司负责人,该分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2号19-21号,因此,可以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