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56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农民,住项城市官。原告王某某、1964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慢利之母亲。委托代理人刘家志,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7年生、汉族、农民,住项城市。被告杨金停(曾用名杨学礼)、男、1956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某之父亲。被告王某某、女、1954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某之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杨金停、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胜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建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