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907号
原告:胡志龙。
委托代理人:姚建辉,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树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龙诉被告张树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龙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12元,减半收取4706元,由原告胡志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金琴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密锜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