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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907号

胡志龙与张树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志龙,张树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907号

原告:胡志龙。

委托代理人:姚建辉,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树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龙诉被告张树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龙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12元,减半收取4706元,由原告胡志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金琴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密锜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