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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舞行初字第3号

任国涛与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涛,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舞行初字第3号原告任国涛,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被告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舞阳县北京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黄连生,主任。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国涛诉被告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国涛以与被告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国涛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国涛负担。

审 判 长  吕国银

审 判 员  王保伟

人民陪审员  张国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峥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