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高慎亮。被告王延录。被告牛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慎亮与被告王延录、牛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延录和牛光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汶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汶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王延录在济铁分局新汶车务段的工资予以冻结,对被告王延录和牛光芳所有的座落于新汶街道办事处汶中路4排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冻结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担保人臧云东自愿以其所有的鲁J798**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延录和牛光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汶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汶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王延录在济铁分局新汶车务段财务科的工资予以冻结,对被告王延录和牛光芳所有的座落于新汶街道办事处汶中路4排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冻结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
二、对担保人臧云东自愿以其所有的鲁J79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