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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262号

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诉曹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262号

原告:曹某甲,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曹会生,男,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原告:曹某乙,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原告:曹某丙,男,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被告:曹某丁,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诉被告曹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