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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建商初字第1134号

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瑞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江苏中瑞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建商初字第1134号原告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翠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洪,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唐茂林,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中瑞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有人张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君,该公司副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瑞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53元,减半收取19726.5元,由原告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董学斌

审  判  员  祁建领

审  判  员  严以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金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