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博罗县。
负责人:黎志嵘,职务:行长。诉讼代理人:岳彩亭,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姚望。
被告:邱桥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011。
被告:黄国良,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05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诉被告邱桥顺、黄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纪汉雄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童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