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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390号

薛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杨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新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