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杨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新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