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解字第5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郭欣伟,河北衡水桃城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O一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2013)衡桃民一初保字第5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告王某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某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告名下五处房产的查封,分别位于:衡水市胜利西路香榭丽苑小区xx室、北斗星城回迁楼xx室、衡水市宝云小区xx室、五州国际回迁楼、肖屯新村二层小楼;解除被告名下的号牌为冀T×××××北京现代i35轿车、号牌为冀T×××××中华骏捷轿车、号牌为冀T×××××别克英朗轿车的全部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乃坡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