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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1894号

原告青岛康大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习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康大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宋习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894号

原告:青岛康大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

负责人:高思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元宾,青岛康大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宋习文,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康大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习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康大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焕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学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