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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35号

杨某甲与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甲,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女。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杨某甲与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郭某某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某甲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5月14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向杨某甲支付抚养费24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60元。现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由于郭某某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乙自愿放弃郭某某应支付的抚养费24000元,执行费260元由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月芹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艳丽

审 判 员  樊长远

代理

审判员  宋 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廉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