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15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易翔航空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胜初。
被执行人:邵雄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邵雄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现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邵雄杰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浙C×××××,车辆识别号:LVGBE42K97G120782,发动机号:C283322)。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被执行人邵雄杰应于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三日内履行(2012)温龙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