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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刑初字第60号

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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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汤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汤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译浓、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自家种在任固镇白龙一村村北路边沟上的槐树一棵、杨树16棵。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现场被伐倒的17棵树木折合立木材积13.1157立方米。被告人秦某某于2013年2月20日到汤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等人的证言、汤阴县森林公安局有关被告人秦某某投案证明、汤阴县公安局任固派出所证明未发现秦某某有违法犯罪记录、汤阴县任固镇白龙一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汤阴县林业工作站鉴定书及被告人秦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秀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文广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