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7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世荣。
委托代理人:洪文。
被告:杨交岳。
被告:张红胜。
被告:杨俊峰。
被告:孙晓兵。
被告:张雪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被告杨交岳、张红胜、杨俊峰、孙晓兵、张雪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以借款本息已归还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江建扬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