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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344号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闫少清、林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闫少清,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34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被执行人闫少清。被执行人林敏。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闫少清、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6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闫少清、林敏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闫少清名下的日立ZX210LC-3型挖掘机一台予以扣押;

二、限被执行人闫少清、林敏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扣押的上述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