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薄立军,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被告刘万庆,男,31岁,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贺艳波,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薄立军与被告刘万庆、贺艳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薄立军负担275.00元。退回原告薄立军275.00元,
审判长 :赵艳江
审判员 :王立新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