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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86号

原告薄立军与被告刘万庆、贺艳波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薄立军,刘万庆,贺艳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薄立军,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被告刘万庆,男,31岁,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贺艳波,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薄立军与被告刘万庆、贺艳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薄立军负担275.00元。退回原告薄立军275.00元,

审判长 :赵艳江

审判员 :王立新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