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县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城区某某路以西、某某路以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上诉人丁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某某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11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某某
审 判 员 蒋某某
代理
审判员 傅某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某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