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504号
原告:薛忠友,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全椒县恒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鹏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忠友与被告全椒县恒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薛忠友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薛忠友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兵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