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757号
原告:奚勇德,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西北设计研究院电气研究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煜,陕西法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东,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奚勇德与被告王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勇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煜,被告王小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勇德诉称,2012年1月1日,被告王小东向其借款人民币367万元,并向其出具了书面借据。借款时被告言明该借款用于自己投资的陕西瑞鑫实业公司短期资金周转,多则三个月,少则一个月,然而时至今日,借款长达一年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67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小东辩称,上述借款属实,但目前无力立即偿还,愿意与原告协商分期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被告王小东向原告奚勇德出具借据四张共计借款367万元,被告王小东对此不持异议。庭审中,被告王小东表示因无力立即还款,要求分期还款,原告就被告提出的还款期限无法接受,双方逐未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四份、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小东给原告奚勇德出具的书面借据,证明双方形成了借款关系。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奚勇德要求被告王小东偿还上述借款,证据确凿,理由成立。被告王小东于2012年1月1日借款,至今分文未还,现要求延期还款,原告奚勇德认为被告王小东提出的还款期限过长,无法接受,故被告王小东要求延期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奚勇德借款36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6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小东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绍清
审判员 吴养奇
审判员 马巧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申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