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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128号

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冯克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冯克林,余述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12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76903615—X,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南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克林,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余述玲,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冯克林之妻,

被执行人:黄德远,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1)禹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冯克林、余述玲、黄德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给付申请人为其代偿的租金305708.61,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的逾期利息20737.32元;并自2011年2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标准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损失。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清偿,2012年09月26日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克林余述玲黄德远常年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法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1)禹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曹必祥

审判员  孟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寒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