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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482号

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袁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自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10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忠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国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