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139号
原告:徐威,男,1961年3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张俭,男,1989年2月3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负责人:宣义俊,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威与被告张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徐威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徐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徐威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817元(已减半收取),由徐威负担。
审判员 葛夷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员卢青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