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黄蒿界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景相国
审 判 员 薛 梅
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靖伟 来源: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黄蒿界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景相国
审 判 员 薛 梅
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