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靖民初字第00265号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黄蒿界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景相国

审 判 员  薛 梅

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