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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执字第10-7号

成洪、罗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洪,罗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成洪,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广宁县。被执行人罗玉强,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成洪与被执行人罗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6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罗玉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0年3月13日起至2010年9月1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0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期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另案被执行人李彩霞所有的银行存款2694.28元及拍卖了本案被执行人罗玉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粤房地证字第××号)壹套,得款240000元,合共人民币242694.28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分配得款1718.76元。后本院在本辖区内的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黄婉君

审判员 周 森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振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