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周荣铸。
被告:林某甲。
委托代理人:何李红。
原告吴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林安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荣铸、被告何李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起诉称:原、被告由双方父母订立娃娃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林某乙。由于双方婚前未见面,了解不深,婚后虽生育一女,但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到九月份因被追债无奈才回家,不到两天又被高利贷的人强行带走,原告父母为此拿出80000元才将其赎回,之后至今一直未回家。被告在外沉迷赌博、且与多名女子有不正当的关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一、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林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
被告林某甲书面答辩称:对原告诉称的结婚、生育子女情况无某,其它均有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父母系世交,从小由双方父母做主订立了娃娃亲,并于××××年××月份结婚。可以说,原、被告系经过充分了解后,对彼此都十分满意的基础上才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生育一女,也是双方爱情的结晶,夫妻生活和谐、幸福美满,在当地也是公认的好夫妻。被告为了家庭生活水平更好,独自在外经商。2012年7月离家系被告在外经营工程方面生意,并与原告共同购置一套商品房。为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共同来经营好这家庭。恳请法院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时间,给原、被告挽救一个幸福家庭的机会,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由双方父母订立娃娃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林某乙。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结婚证、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林某甲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其他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其离婚理由不足。近来原、被告由于缺乏沟通和理解,出现了一定的矛盾,但只要双方以子女身心健康为重,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希望的,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林安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王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