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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恢执字第00088号

廖桂黄与廖礼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恢执字第00088号

申请执行人:廖桂黄,男,1967年5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廖礼长,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松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礼长支付申请人廖桂黄赔偿款4894.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廖礼长妻子张爱连(张爱连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本案债务发生时,被执行人廖礼长与张爱连系夫妻关系,故被执行人廖礼长与张爱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张爱连银行存款5394.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审 判 员  曹庆党

代理

审判员  付 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