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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02号

印美与江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印美,江友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02号原告印美,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街道丰禾路丰禾小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安鹏,男。被告江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印美与被告江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尚需提供被告详细住址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71元,退还原告271元。

审 判 长  丁素巧

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

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天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