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02号原告印美,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街道丰禾路丰禾小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安鹏,男。被告江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印美与被告江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尚需提供被告详细住址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71元,退还原告271元。
审 判 长 丁素巧
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
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天正 关注公众号“”